爆炸事故致新冠牛股跌停,六月不太平,附安全责任人履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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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注重安全的人
都 关注 并 置顶 了“安全永无止境”
通报!
临近安全月,连续两起火灾爆炸事故!
一家公司股价应声跌停
事故通报一: 突发!5月31日上午,浙江上虞化工园区 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火灾事故可能系一个废仓库废料引起”。
上虞区杭州湾综管办同步发布两条火情通报:
据第一财经,有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起火点为堆放溶剂的空车间,非操作车间。记者从同行从业者处了解到,美诺华将溶剂堆放在中转车间的做法在业内较为常见。“由于溶剂本身为易燃易爆品,因此不少工厂在处理废溶剂前都会选择将其单独放置在中转仓中,再给专业机构做处置或回收。”该人士对记者表示。
事故通报二: 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消息,2022年5月30日14时40分左右,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起火,主要燃烧物质为汽车塑料配件。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及应急、消防、公安、卫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目前火灾已基本扑灭, 4人失联, 救援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事故通报三
:武汉一蹦床馆突发大火!
5月31日17时许,武汉市光谷大道37号附近一在建蹦床馆着火,火灾发生后,消防第一时间赶到救援,及时将火扑灭,目前无人员伤亡。
视频截图
一名目击者称看到火灾现场浓烟滚滚,可以听到消防警笛声。另一目击者称,火灾发生后,消防第一时间赶到,很快将火扑灭。
这是在光谷大道高架桥下, 高新二路南侧的 工业厂房改造的蹦床馆失火
后得知是 三只鹿蹦床馆
这个蹦馆在2019年开业的时候,目前没人发现人员伤亡。
《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履职指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12 项职责,分别是: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9.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10.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1. 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2.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确履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所承担的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主要负责人事前不履职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要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22号)要求,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或一百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可以下列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5. 危险物品肇事罪; 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8. 消防责任事故罪; 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0. 其他的安全生产犯罪。 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资格禁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其单位集体、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自否决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表彰奖励,不得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得推荐担任其他社会职务。
(一)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敏感时期内发生较大影响的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企业安全生产“50条职责”相对应的条款
要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不漏项,必须要找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企业安全生产“50条职责”相对应的条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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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50条职责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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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职责 |
条款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1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
第二十条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第二十一条 |
|
3 |
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职责 |
第四十八条 |
|
4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职责 |
第四十九条 |
|
5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责 |
第四十六条 |
|
6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职责 |
第二十二条 |
|
7 |
关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职责 |
第二十四条 |
|
8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
第二十五条 |
|
9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职责 |
第二十六条 |
|
10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职责 |
第二十三条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
11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管理职责 |
第四十七条 |
|
12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以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职责 |
第五十一条 |
|
13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管理职责 |
第二十七条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14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上岗管理职责 |
第二十八条 |
|
15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四新”安全措施与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
第二十九条 |
|
16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管理职责 |
第三十条 |
|
17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
第四十四条 |
|
18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
第四十五条 |
|
19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
第五十二条 |
|
20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了解危险与防范和建议权力管理职责 |
第五十三条 |
|
21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与拒绝等权力管理职责 |
第五十四条 |
|
22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力管理职责 |
第五十五条 |
|
23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事故救治与赔偿管理职责 |
第五十六条 |
|
24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管理职责 |
第五十七条 |
|
25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技能管理职责 |
第五十八条 |
|
26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危险及时报告管理职责 |
第五十九条 |
|
27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管理职责 |
第六十一条 |
|
28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职责 |
第三十五条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29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安全管理实则 |
第三十六条 |
|
30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和特定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
第三十七条 |
|
31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工艺与设备管理职责 |
第三十八条 |
|
32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隔离、安全距离与疏散通道安全管理职责 |
第四十二条 |
|
33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
第四十三条 |
|
34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 |
第三十九条 |
|
35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 |
第四十条 |
|
36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 |
第四十一条 |
|
37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其安全资金管理职责 |
第三十一条 |
|
38 |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职责 |
第三十二条 |
|
39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职责 |
第三十三条 |
|
40 |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职责 |
第三十四条 |
|
41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
第六十六条 |
|
42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及时消除隐患职责 |
第七十条 |
|
43 |
关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责任管理职责 |
第七十二条 |
|
44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管理职责 |
第七十九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
45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与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管理职责 |
第八十二条 |
|
46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
第五十条 |
|
47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抢救措施管理职责 |
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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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支持配合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
第八十五条 |
|
49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管理职责 |
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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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管理职责 |
第八十八条 |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安全生产“五大规章制度”关系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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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
五大规章制度 |
1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3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4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
5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6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
7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新的重特大事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各种典型事故教训,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推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后,各有关方面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持续整改,确保深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地区要深刻汲取各种安全事故的教训,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安委〔2022】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深入自查行动。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对于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强化协调配合,集中攻坚解决。自查工作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从"条"上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以及能源局、铁路局和民航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立即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督促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指导帮助地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深入研究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法制等深层次矛盾问题,从法律政策层面推动解决,从根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
(三)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 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将组成16个综合检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并同步开展 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39个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对不受疫情管控封控地区,立即进驻检查;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先行组织线上考核及综合评定,随后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进驻检查。综合督查贯穿大检查工作全程,重点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有没有真正传达到基层和企业、有没有实际举措和行动、有没有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并交单子压责任、有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深入查找、督促整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考核巡查力争6月底前完成,主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要点》《2021 年度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点》等规定内容、方式和要求开展。对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地方及有关部门强化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国务院安委会16个综合检查组将对各地区大检查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大检查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的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督导,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主要负责人是否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安委办运行情况等。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各地区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是否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等。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是否对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部分传统行业严格安全监管等。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央企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等。
(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有关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央企国企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等。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确定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等。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检查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视情况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强化问效问责。要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措施落实,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
(三)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科学调整工作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防感染风险;要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配齐配强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加强指导服务。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应急管理部会同宣传部门制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协调相关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各省级政府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16个综合检查组,做好现场考核巡查对接工作,严禁瞒报谎报、弄虚作假。在京考核期间。各综合检查组集中住宿办公。
各地区自查方案和开展情况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专项检查方案分别于4月30日、4月15 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16个综合检查组和各专项检查组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大检查和考核巡查中发现的重
要情况,并形成各阶段工作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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