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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经营危化品,三家企业共被罚没76余万!

时间:2022-07-10 来源: 浏览:

以案说法||无证经营危化品,三家企业共被罚没76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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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连日来,大岭山镇应急管理分局持续组织执法人员运用“普法+执法”的形式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期间发现有三家企业涉嫌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包括:120#白电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1965号物质,二氯甲烷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541号物质,无水乙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2568号物质, 氢氧化钠(烧碱) ,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1669号物质。执法人员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并展开立案调查。

经调查, 三家企业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对 东莞市英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 没收 违法所得 336151.88元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的行政处罚;对东莞市万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处 没收违法所得 51812元 ,罚款人民币 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对东莞市三兴洗涤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处 没收违法所得261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在进行现场执法的时候,执法人员打开随身携带的“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小手册,指出其违法事实和具体违反的条款,向企业负责人深入浅出解释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通过执法人员的普法解释,三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已清晰所犯错误,并感谢执法人员的教导,表示在往后的生产过程中将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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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多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三)项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提醒

@各企业负责人 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 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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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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