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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建筑规划红线内燃气管道与设施的产权归属和运维责任

时间:2020-08-11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在燃气企业并购业务过程中或者在燃气企业拓展客户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乃至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经常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建筑规划红线内燃气管道与设施归燃气企业还是归业主共有?如果归业主共有,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运行维护责任由谁来承担?

一、建筑规划红线内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可分为两部分:红线内至表前阀的燃气管道与设施是业主共有部分,表前阀至燃器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是业主私有部分。

(一)红线内至表前阀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属业主共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红线内至表前阀的燃气管道与设施是居住小区的共用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从这一条上理解,红线内燃气管道与设施共用部分的产权归属应为业主共有。

(2)《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红线内的燃气管道与设施作为共用设施设备,业主拥有产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其实也应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3)建设部有关规章的规定

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在这里,燃气线路(规章中的“煤气线路”)被明确为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并可启用维修基金来维护维修的。

(二)表前阀至燃器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属业主私有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表前阀至燃器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在业主专有区间内并由业主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该完全由业主私有。

 

二、红线内至表前阀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即业主共有部分的运营维护、抢险抢修责任由燃气公司承担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直接将燃气线路明确为共用设施设备,意思是如果需要维护维修,可以动用住房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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