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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02 来源: 浏览:

关于《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碳中和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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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建议、从业规范、交流合作、能力培训以及标准制定等多方面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助推企业低碳发展能力的不断提升。www.acet-ce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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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县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茶园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我县委托公司编制了《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现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限
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渠道
(一)通过凤冈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对本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到凤冈县林业局,邮编:564200,地址:凤冈县龙泉街道政通路5号,请信封上注明“《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
为了展示效果,征求意见稿内容具体见附件。
附件:《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凤冈县林业局
2023年5月29日

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县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茶园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结合本县茶园碳票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冈县行政区域内茶园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流转、质押、抵消、交易、管理和监督、废止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茶园(或称“茶场”):指人工种植的茶树种植园地或林地,以经营茶树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小班面积大于1亩、覆盖度在40%以上的种植茶树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茶园碳票: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为非基本农田并具有清晰权属的土地,依据《凤冈县茶园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试行)》,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和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计算衡量价值)。
申请制发茶园碳票的茶园,不影响其所有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或更新改造的茶园不得申请茶园碳票,但以茶园经营为目的的修剪可以申请茶园碳票的制发。
第三条 茶园碳票制发、交易工作,坚持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的茶园面积≧5000亩,茶园经营面积未达5000亩的个人或组织可联合申请,或委托相应平台公司申请开发。
第五条 茶园碳票的制发、管理、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提升茶园碳票经营水平、提升茶叶品质,增加茶园的碳汇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林业部门负责茶园碳票开发项目的技术指导、登记、制发、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茶园地块《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和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负责茶园碳票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中心负责县茶园碳票的质押、融资、交易等工作;凤冈万佛碳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县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主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林业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应当制定茶园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碳当量、茶园碳票登记、碳票流转、碳票抵消、碳票废止等工作制度;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中心负责制定凤冈县区域内茶园碳票的质押、融资贷款、交易等规章制度;相关规章制度需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第八条 县级林业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县督考办不定时对全县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采取现场核实、资料文件查阅、进度跟踪等督导方式,对工作推进滞后、统筹协调文件资料、制度建立、证件办理不力等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县级碳票开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处理或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委部门。 
第九条 涉及镇(街)和县直部门,根据全县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工作需要,全力配合做好茶园碳票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茶园碳票的上市交易。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条 通过茶农自愿,各镇(街)、村(居)、合作社进行资源整合(或独立个体申请)、公司主营、银行合作等模式,优先选择权属清晰的茶园地块,按照茶农自愿申请,采取公司+镇(街)、公司+村(居)、公司+合作社、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方式进行茶园碳票开发。优先选择凤冈万佛碳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县级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公司,全面负责县内茶园碳票开发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茶园碳票申请材料如下:
(一)茶园碳票核证制发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等相应支撑材料;
(四)茶园地块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茶园地块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集体决策印证材料。
(五)集体委托开发的,应提交茶园碳票委托开发协议书,同时需说明各自持有比例、持有碳当量。
(六)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编制的《凤冈县XXX茶园碳票碳减排量监测与核算研究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审签的碳减排量批复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部门负责茶园碳票的制证印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茶园碳票开发地块权属的核查,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负责茶园碳票开发地块碳当量的审签。核证制发的茶园碳票作为凤冈县区域内碳票权益资产交易的“身份证”凭证,严禁出现涂改碳票、一票多卖、一证多发等行为,否则制发的碳票、质押、交易等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茶园碳票申请登记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凤冈县林业局提交茶园碳票申请材料。
(二)县级审查。凤冈县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审查合格后,及时进行核证制发,同步建立茶园碳票档案,加强茶园碳票管理。
第十四条 茶园碳票出让登记。茶园碳票依托凤冈茶园碳票交易管理平台或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完成交易后应及时将交易结果通报茶园碳票核证制发单位,茶园碳票核证制发单位在管理档案中注记交易及余额等情况。
第十五条 茶园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变更的,或因司法判决或裁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 茶园碳票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茶园碳票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其交易行为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茶园碳票交易可采取纸质定制凤冈茶园碳票、锌硒茶票APP、凤冈茶园碳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纸质定制凤冈茶园碳票,可采取数字定额制定,如50吨/张,100吨/张,500吨/张,1000吨/张等。
(二)“锌硒茶票”APP,可采取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购买茶园碳票,实现电子支付,支付时可获得定制的电子茶园碳票,电子茶园碳票加盖碳票交易管理财务专用章。
(三)茶园碳票交易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中心、县碳票开发公司等部门建立碳票交易信息发布平台,设立碳票交易专项账户,成立碳票交易机构,合理制定碳票交易价格。碳票持有人可向县发改、县财政、县金融、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部门申请将所持有的碳票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的碳汇市场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凤冈茶园碳票持有、流转、交易、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茶园碳票开发公司可以委托具有环境能源、碳汇交易经验的资质单位共同建立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茶园碳票持有人向交易代理方提交交易委托书进行挂牌交易,在交易平台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合理制定碳票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完成结算后,由交易代理方到县级林业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登记、流转、注销已交易的碳票,交易场所的相关交易活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凤冈县茶园碳票交易规则,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茶园碳票可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如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
茶园碳票流转必须以茶园碳票作为实物依据,同时积极鼓励采取电子化的资金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茶园碳票用于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茶园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应立即进行注销,不再参与市场交易或流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企业团体、个人自愿参与减排,按照年度购买凤冈茶园碳票履行法定植树业务,积极参与公益碳票、能源消耗碳票、税务碳票购买,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鼓励在县举办的会议、论坛、演出等大中小型活动,优先购买茶园碳票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鼓励碳服务的机构或国有企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等方式收储茶园碳票;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允许购买凤冈茶园碳票,抵消因林地、林木、野外用火、土地资源破坏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碳当量流失,履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企业团体、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展义务植树的,可按机关、社会团体人数植树数量折算碳汇量,每人/每年约植树3株,每株按10元测算购买凤冈茶园碳票。
(二)会议、论坛、演出等大中小型活动,组织规模在200人以下的,按2000元/次计购买凤冈茶园碳票;组织规模在200至500人的,按2000~10000元/次计购买凤冈茶园碳票;组织规模在500人以上,按10000~15000元/次计购买凤冈茶园碳票;
(三)在县境内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土地资源破坏等行为造成碳汇功能损失,可由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单位或县级林业局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专家进行碳汇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的林木碳储量可由责任主体进行购买茶园碳票进行冲抵。
(四)其他情况可参照本条(一)、(二)、(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创新凤冈碳票相关产品研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资产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茶园碳票储存、交易、融资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有关碳资产保险,如“碳票价值恢复补偿保险”、“碳票价格指数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探索“碳汇+保险”服务,发挥保险补偿保障作用,支持茶园碳票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凤冈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碳票的质押、交易、融资贷款工作,充分发挥绿色低碳领域融资贷款资金支持力度,尽可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凤冈茶园碳票事业健康向上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向发改、财政、金融部门提请调解,形成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签字同意后生效。交易纠纷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茶园碳票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

第二十六条 茶园碳票交易平台、项目业主、项目咨询方等相关参与方需接受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的指导和监督。以欺骗、虚假手段获取茶园碳票收益的,一经发现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将取消相关主体参与碳票制发、交易资格,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公示并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将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社会团体在茶园碳票的相关管理、交易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企业(单位)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项目业主、项目咨询方应对凤冈茶园碳票相关文件资料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凤冈茶园碳票,不得作为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自愿减排碳汇进行交易、质押、抵消碳排量。该《办法》印发后,在具体执行中与上级部门要求、法律规章产生矛盾冲突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法律规章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凤冈县茶园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所在位置

县     乡(镇、场)    村    组

土地承包证编号或 林权证编号

宗地号

地块号

小地名

细班号

项目面积(亩)

监测核算机构

监测期

监测期碳减排量(吨)

备案文号

茶园碳票编号

产权归属及持有比例

专家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凤冈县林业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凤冈县茶园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所在位置

县    乡(镇、场)   村   组

茶园碳票编号

备案文号

监测期

监测期碳减排量(吨)

产权归属及持有比例

变更登记理由及佐证要件

年   月    日

凤冈县林业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来源:凤冈县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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