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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消防车到场出不来水,法院判镇政府赔钱

时间:2023-02-10 来源: 浏览:

发生火灾,消防车到场出不来水,法院判镇政府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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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简单的火灾。一个店铺内的厨房着火,当事人报警后,镇政府管理的消防队来了,但消防车出不来水,不管怎么折腾,水都没出,最后火烧大了。
当事人一气之下,将镇政府和消防队告了,要求赔钱。
法院审理后,梳理认定了以下情况:
20151214 日晚 19 时左右,原告丁建峰(巨宝山镇温馨内衣睡衣衬衫店业主,其丈夫张某)发现自家经营的巨宝山镇温馨内衣睡衣衬衫店厨房起火。原告发现后立即呼救,周围群众均自发帮忙灭火。同时邻居拨打镇政府消防人员手机,后镇消防车来到现场,当时火势仅存在于厨房。 镇消防车准备救火时,没有放出水(车里有水),于是在周围群众提供喷灯和液化气罐进行烤水管,但仍没有出水, 这时有多人打 119 ,县消防队于 20151214 日晚 1912 分接到报警电话。县消防队车辆来到现场将火扑灭。
长岭县公安消防大队于 20151230 日作出长公消火认字【 2015 】第 0011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 20151214 日晚 1912 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张某家厨房,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不能排除室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
原告于 20151218 日申请长岭县公证处对其火灾后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诉讼中原告丁建峰明确表示对其损失不作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 被告巨宝山镇政府对消防设施有维护和确保完好的职责。被告巨宝山镇政府的消防车到达现场没能放出水,故没有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致火灾损失扩大,应确认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虽然火灾的原因与被告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告巨宝山镇政府未能履行好维护的法定职责,没有通过积极、及时作为来消除本可避免的损失,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发生了,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巨宝山镇政府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 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同时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原告丁建峰在火灾后就其损失没有及时鉴定,虽然原告丁建峰提供了损失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证明了维修房屋及赔偿原告邻居家损失的金额,并不能代表原告丁建峰的直接损失。但原告丁建峰的损害确实存在,结合长岭县公证处的公证和原告丁建峰修缮房屋所花费用及对邻居受损的赔偿,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合法、合理的。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巨宝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二、被告巨宝山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建峰 30000 元。
(资料来源: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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