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中“指认”的改造 论侦查中“指认”的改造

论侦查中“指认”的改造

  • 期刊名字: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 文件大小:677kb
  • 论文作者:曹晓宝
  •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
  • 更新时间: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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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2016年2月湖北警官学院学报Feb.2016第1期总第172期Joum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No. 1 Ser. No 172论侦查中“指认”的改造曹晓宝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湖北武汉430035)【摘要】指认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为查找和印证某些事实和情节,组织犯罪嫌疑人对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查找和确认的查证方法。尽管“指认”在当前的侦查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但纵观侦查中“指认”的种种表现,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二是存在指供嫌疑;三是操作缺乏保障安全的配套措施;四是指认结果的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五是配合运用的法律文书比较混乱。为规范侦查实践中的“指认”行为,应对其进行依法规范化改造,即将“指认”转化为讯问与场所辨认及现场勘查(或搜查)相结合等有着严格法律依据的侦查行为组合。【关键词】侦查行为;指认;辨认【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1601-0028-04Discussion on"Identification"Transformation in the DetectionCao Xiaobao(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Wuhan 430034, China)Abstract: Identification is the inspection method that investigative organization can find and confirm some facts andcircumstances, and organize criminal suspects about the sites, objects. Although identification in the current has been widelyused in the practice of detection, but various performance of identifica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which is not hard to see theseproblems: The first one is the lack of adequate legal basis; The second is existing the means for suspected; The third is thelack of safety operation supporting measures; The fourth is the accuracy of the identified results are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 the fifth is disorder legal documents. To regulate the identification behavior in the detection practice, we should accordance it with the standardization renovation. the identification can be transformed into the detection behavior combina-tion that can turn into the interrogation and places identification(or search)Key words: detection behavior; identification; recognition自2005年以来,全国和各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持续事案件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组织犯开展“命案卷宗评比活动”笔者在多次参与此专项活动并罪嫌疑人对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查找和确认的查证方法担任评委的过程中发现,“指认”被各地公安机关广泛地运从近年的侦查实践来看,指认在寻找和发现犯罪场所、作案用到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活动之中。侦查人员通过工具、涉案物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深受侦查人员指认”,不仅可以获得侦查线索而且往往可以进一步收集的青睐并大量运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査中通过“指认”有力的证据。但是,考察实践中运用“指认”的具体情况,其侦查人员不仅可以确定和调整侦查方向,获得查证线索,进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为此,本文拟就侦查中运用“指步收集证据,而且还能够迅速发现核实和确认刑事案件认”的有关问题进行探析,以引发同仁的关注与思考中的许多犯罪事实和情节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而进“指认”的含义及其在侦查中的运用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指认”的标的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指引,往往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和核(一)“指认”的含义心环节因而也受到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指认”是指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找和印证刑从大量刑事案件侦查案卷反映的情况来看,侦查实践【收稿日期】2015-10-15中国煤化工【作者简介】曹晓宝,男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CNMHG28·曹晓宝:论侦查中“指认”的改造中,经常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指认”主要有两大类型字,如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项规是对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涉及的有关场所进行指认,包括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指认作案现场、指认抛尸现场、指认抛赃地点指认抛弃作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案工具的地点等等;二是对刑事案件中与犯罪行为有密切指认他犯罪的;……”但这里的“指认”是作为拘留的对象条联系的相关物品进行指认,如指认作案工具、指认凶器、指件进行规定的,描述的是一种动作,并非作为一种侦查行为认赃款赃物、指认所穿衣物指认交通工具等等或者侦査措施抑或侦查手段进行的规定。退一步讲,这里(二)侦查中运用“指认”的表现样态指认”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并不包括侦侦查实践中,指认的实施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或程序查实践中“指认”的最主要主体—犯罪嫌疑人。可见,我性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突破后,侦查国《刑事诉讼法》以这种方式出现的“指认”二字,并不能成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一起到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涉及的场所为“指认”的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而分别开展“指认”活动。对于到达指认场所的方式,一般是侦查由公安部制定的《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人员从看守所等地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相关场所。通常要事诉讼规则》,都没有规定“指认”。由此可见,侦查实践中使用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常见的表述为“犯罪嫌疑人带着泛运用的“指认”,实际上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侦查人员”,也有的表述为“侦查人员带着犯罪嫌疑人”。如(二)实践中运用的“指认”常常有指供嫌疑某地一起杀人案件的案卷材料记载为:“犯罪嫌疑人xxx在在侦查实践中,一些记录“指认”行为的法律文书多表办案民警xX的带领下到某处指认现场。”到底是谁带着述为:“犯罪嫌疑人×××带着侦查人员,对作案现场(或者谁?说不清楚(本质上应该是侦查人员带着犯罪嫌疑人抛尸现场、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隐藏赃物的地点等)进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般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人了指认。”这种表述表面上看比较严谨,似乎没有什么不妥身自由限制,如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拘留等刑事强制措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后,一般都会被采取相施)。到达“指认”的目的地后,记录固定“指认”的录像镜头应的强制措施基本失去人身自由,因此并不可能是“犯罪常见的画面是:犯罪嫌疑人在多名侦查人员的包围中(抑或嫌疑人带着侦查人员”,而实际上是“侦查人员带着犯罪嫌是侦查人员走在前面犯罪嫌疑人紧随其后)寻找与犯罪行疑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由侦查人员驱车为相关的场所或物品。画面中同时传出侦查员的声音:“这带到指认地点。这种操作方式更加凸显了“指认”中侦查人是什么地方?”“是不是这里?”“是不是这把刀?”“是不员居于主动地位、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地位的状态。出于是这件衣服”等等犯罪嫌疑人则一一作答。有的侦查人员安全的需要(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做出其他意外行还配合手势指指点点。在侦查员的反复追问和授意下,犯为),“指认”时犯罪嫌疑人常常处于多名侦查人员的包围之罪嫌疑人用手指着指认的目标,其他侦查人员则对此画面中;有的地方做法是侦查人员走在前面,犯罪嫌疑人走在后进行照相固定。面。指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还会进行拍照,拍照的画面还有个别案件中的“指认”,可能出于从看守所押解犯般都是犯罪嫌疑人戴着手铐,双手抬起,其中一只手指着罪嫌疑人手续繁杂的原因,甚至出现干脆由侦查人员为犯某一涉案物品或某一地点,面部朝向照相机的“标准像”。罪嫌疑人“代劳”指认的现象。如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从上述操作过程可见,实践中的“指认”基本由侦查人侦查人员为了说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作案工具的下落,就员主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指引下实施相关行为有在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一条河边某位置用手指着一个方位分明显的指供之嫌。我们知道,不恰当的暗示往往是摆出一个“POSE”,并由其他侦查人员照相加以固定。如果导致判断错误的重要原因。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指认不看图片说明,这种所谓的指认照片完全就是一副“指点江过程中,也常常会不自觉地使用带有暗示性的手势、语言山”的人物风光照等,如:“这里就是你抢劫的地方吗?”“这是你作案时用到二、侦查中运用“指认”存在的问题的工具吗”等等。这些包含不当暗示的做法,会使“指认”的结果朝着侦查人员希望的方向发展“指认”尤其是“犯罪现场指认”在侦査实践中的广泛使(三)“指认”的操作缺乏保障安全的配套措施用,使得很多人习以为常,这种有图(指认照片)有真相(犯指认”常常要将犯罪嫌疑人从具有比较完备安全设施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的做法似乎很有说服力因此,侦查的看守所等侦查机关办案场所,带到缺乏安全设施的涉案实践中“指认”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深入考察不难发现,场所因此,“指认”的实施从操作上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侦查实践中的这种“指认”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考虑,往往会在(一)“指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指认”中寻找逃脱的机会,这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侦查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身安全,而且对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会构成重大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稍有不慎,就可能酸成重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012年6月,在湖北省某县的一起杀人抛尸案件中,犯罪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嫌疑人郑某携人杀在沟车驾驶室内,然后等法律法规中。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指认”二将被害人的中国煤化工场,然后驾驶摩CNMHG曹晚宝:论债查中指认”的改造托车逃离。侦査机关经过侦査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形式乃至运用的法律文书都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从法律的后,带着郑某到犯罪现场进行“指认”,由于地处山区公路危角度看,与侦査实践中的“指认”最接近的侦查措施就是辨险地段,在“指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郑某伺机跳下山崖导认。因此,对“指认”的规范,应当充分借鉴辨认的规范。指致死亡。事后犯罪嫌疑人郑某的家属聚众到当地公安机关认与辨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虽一字之差实质上却讨要说法,引起不明情况群众围观当地公安机关因此卷入有明显的不同。辨认作为一种侦查措施,不仅长期在侦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查实践中广泛使用,而且也逐步得到现行法律的确认。°对关的形象。此案中,带着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执法民警此,笔者认为可以辨认为核心对指认进行如下改造和相关责任人都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理。可见,“指认”的操(一)对“指认”与犯罪有关场所的规范化建议作不同于一般的侦查措施,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往往要患,需要特别的安全保障配套措施。押解犯罪嫌疑人到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进行照相录像,将(四)指认结果的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指认过程制作成笔录,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提交法实践中指认的结果实际上也并不可靠。从操作上看,庭。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均未对现场指认行为进指认结果的准确性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首行规范理论上对现场指认这一普遍使用并容易侵犯犯罪先,指认对象的单一性直接影响着指认结果的可靠性。实嫌疑人权利的侦查活动也少有涉及。因基于此,可以把“指践中指认的实施常常是侦查人员将唯一的物品放在犯罪嫌认”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既包括犯罪现场,也包括隐藏和抛疑人面前,或者直接带犯罪嫌疑人到达某一涉案场所,由于弃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转化为侦查讯被指认对象的单一,使得犯罪嫌疑人没有比较和选择的余问与侦查辨认中的场所辨认以及现场勘查或搜查等侦查行地,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顺从侦查人员的意图直接加以确认为组合来完成其次,指认结果的准确性会受到记忆的影响。记忆作为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种主观的大脑活动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忘,任何人都不第一步,通过侦查讯问措施详细问清(要指认的)犯罪可能像摄像机一样将过去发生的事情不折不扣地记录下现场隐藏和抛弃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目标地点和周围环来,犯罪嫌疑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和涉及的有关物品境特征。如果犯罪嫌疑人语言表达不清楚具体的地也存在记忆是否准确的问题。第三,心态和情绪会影响到称,讯问中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绘制路线图,以标志性指认的准确性。当一个人心情平静时,往往能比较准确地建筑物为参照详细注明目标地点与标志性建筑物的位置把握视野内的事物,如果心情紧张则认识能力就会大打折关系。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中等程度的紧张就容易对目击者第二步,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画出的线路示的警惕性和注意力产生干扰;当情绪高度紧张或某些新的意图为依据侦查人员带领犯罪嫌疑人到达目标地点附近,刺激物出现时,目击者的注意力往往会集中到这些异常的离犯罪现场等目标地点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物件上来。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案发时第三步,在目标地点的外围,侦查人员按照地点辨认的犯罪行为人往往神经高度紧张,其首先注意到的通常是具操作方法组织犯罪嫌疑人对较远处的目标地点进行辨认,有强烈刺激性的对象如被害人的表情残肢断腿或沾满血并制作相应的辨认笔录。腥的物品等等而对被害人的服饰、身高、相貌等的注意力第四步,通过场地辨认确认犯罪现场等目标地点以后和兴趣就会大为减弱。这些因素也将影响到指认结果的准将犯罪嫌疑人带走(或隔离确性第五步,确认目标地点的场所性质(是否为作案现场、(五)配合使用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抛弃作案工具地点、抛尸地点隐藏赃款赃物地点等)后,根长期以来,由于实践中运用“指认″没有法律依据,侦査据实际需要组织侦查人员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或场所搜查。机关进行“指认”也就没有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与之配套第六步,依据规定制作现场勘查相关法律文书或搜查因而侦查实践中进行“指认”时使用的相关文书五花八门,相关法律文书。十分混乱。如有的地方“自创”《指认笔录》、有的地方“创这样整个操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进入目标地制"《对案笔录》,其格式差别很大,记录内容也各有侧重。点的核心部位避免了指供等非法侦查方法的嫌疑,从而较这些文书有的类似于《辨认笔录》,有的像《讯问笔录》。由好地保证了从目标现场获取的痕迹物证等其他证据的客观于文书格式和内容的随意性也使这些文书反映“指认”过真实性。当然,为了增强这种操作过程的客观性,有条件的程与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不能很好地发挥侦情况下应当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同步全程录音录像。查措施对应的法律文书应该起到的作用。(二)对“指认”与犯罪有关物品的规范化建议在侦查实践中,为了确认有关物品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三、改造侦查中“指认”的建议侦查人员也常常采取直接把犯罪嫌疑人带到物品发现地点鉴于侦查实践中运用“指认”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以进行“指认”的方法。对此,我们认为可以把这种“指认”转为应该少用或者慎用“指认”。如果为了查清案件有关事实化为侦查讯动忆所坤查)以及物品辨认确实需要进行“指认”,也应该把它进行改造,使之从内容到相结合的侦中国煤化工CNMHG曹晓宝:论侦查中“指认”的改造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涉案物品的“指认”就分解为若干紧密衔接而又有法有据的第一步,通过侦查讯问问清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作案工规范性侦査行为组合,整个操作过程依法有据、程序严谨、具、凶器赃款赃物、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等)所处的地点和周手续完备,足以保证获取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准确性。围环境特征。如果犯罪嫌疑人语言表达不清楚具体的地点名称,讯问中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绘制路线图,以标志性建【注释】筑物为参照,详细注明目标地点与标志性建筑物的位置关①文中描述的这些场景与照片均来源于2011年至2013年全国系及湖北省公安机关命案卷宗评比的案卷中。第二步,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画出的线路②指供是指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将一些未查实的问题,具体指明,让犯罪嫌疑人依照供认的非法侦查方;意图为依据,侦查人员带领犯罪嫌疑人到达目标地点附近,③暗示是用含蓄、间接的方式对他人心理和行为施加影响,使其离目标地点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按照一定的方式去行动或接受己方的观点。第三步,在目标地点的外围,侦查人员按照地点辨认的④2012年以前,为规范侦查实践中辨认措施的使用,公安部和最操作方法,组织犯罪嫌疑人对较远处的目标地点进行辨认,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并制作相应的辨认笔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辨认;2012年新修改的第四步,通过场地辨认确认犯罪现场等目标地点以后刑事诉讼法》在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将犯罪嫌疑人带走(或隔离)。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七)勘验、检查、辨认、第五步,确认目标地点的场所性质(是否为作案现场、侦查实验等笔录……"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辨抛弃作案工具地点抛尸地点、隐藏赃款赃物地点等)后,根认,并将其与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侦查措施并别,从而确立据实际需要组织侦查人员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或场所搜查了辨认作为法定侦查措施的地位。第六步,侦査人员对犯罪现场勘査或场所搜査中发现【参考文献】涉案物品(如作案工具等)进行提取或扣押并制作相应的(1张泽涛,目击者指证错误的原因分析及其防范门中国刑事法杂法律文书志,2002(4)第七步,区分涉案物品的不同性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2]云山城侦查中的瓣认与指认刍议门]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作必要的检查或技术检验。报,2004(4)第八步,侦查人员按照物品辨认的方法组织犯罪嫌疑3]郝红奎陈刚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人对提取或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混杂辨认,并制作相应的(12):165法律文书。[4]吴常青现场指认及其立法规制[门理论探索2011()为体现对涉案物品“指认”的客观性,在上述活动中可S]曹晓宝侦查中运用辨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貴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以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法对整个过程加以固定,同时标注文字说明,改变过去那种命令犯罪嫌疑人戴着手铐【责任编校:边草】指着某一物品或者地点进行拍照的做法。这样,原来的对中国煤化工CN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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