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教义学框架
- 期刊名字:南京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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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作者:黄喆
-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 更新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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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条件,需要根据该类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化,承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发生法定解除权;此外,发包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违约解除时的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论文截图
上一条:诚信道德缺失与诚信社会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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