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 期刊名字:现代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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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陈浩
  •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更新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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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区别于自由主义和康德式的自由概念,黑格尔(Hegel)将自由定义为“主体在对象中的自我同一”,认为自由不是主体先天的自然属性,而是需要后天发展实现的社会属性.具体而言,黑格尔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主客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一方面要求有能够施行自我限制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求有能够为主体自我规定的对象.然而,如果没有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自由所需的这样两个条件不会凭空产生.私有财产权,借助排他性占有提供了自由所需的对象,通过契约的规制和陶冶促成了主体的自我限制,恰好充当了满足自由实现的制度性基础.在这种意义上,私有财产权构成了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没有私有财产权,便没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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