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司法思想史研究的两个侧面——《淮南子》与《汉书 刑法志》中的司法思想初探 汉代司法思想史研究的两个侧面——《淮南子》与《汉书 刑法志》中的司法思想初探

汉代司法思想史研究的两个侧面——《淮南子》与《汉书 刑法志》中的司法思想初探

  • 期刊名字: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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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崔永东
  •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更新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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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淮南子》一书认为,司法的正当性在于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司法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另外,该书还将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当成了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一,甚至将“贤人”(道德高尚的人)司法提到了关乎国家兴亡的高度来加以论述,并将司法的正当性与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结合起来,其中揭示了一个道理——司法的正当性取决于行使司法权者的道德素质.《淮南子》还认为,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政权的稳定;国家司法权的地位在于辅助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教化权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后者不能取代前者居于主导地位.《汉书·刑法志》既宣扬了一种“仁道”司法观,也宣扬了一种“中道”司法观.“仁道”司法观要求司法官员以仁爱宽和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并将“仁道成”即仁道价值的实现作为司法进步的方向,体现了一种鲜明的人道精神.“中道”司法观要求司法官员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政权的稳定.班固还提出了“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的主张,反映了一种崇尚“中道”的司法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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