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分析 环境权分析

环境权分析

  • 期刊名字: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文件大小:504kb
  • 论文作者:张明涛
  •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
  • 更新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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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2010年4月法制与经济NO.4,2010(总第237期)FAZHIYUJINGJI(Cumulatively ,NO.237)环境权分析张明涛(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摘要]伴随环境危机而产生的环境权,是一种全新的 <仲国社会科学》 上发表的《环境权初探)。经过近30年的发展,权利类型,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在我国,环境杈研究经过近环境权理论研究发展势头良好,学术队伍日益壮大,成果显著,三十年的发展,但理论还不成熟,在环境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但是理论体系还不成熟完善。谈到环境权理论研究,我们必须方面还存在诸多困惑。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提及蔡守秋、吕忠梅和陈泉生三位学者,他们的理论研究成果思考。在当今我国环境法学界占有重要的地位。[关键词]人权;环境权;环境蔡守秋教授是我国法学界最早开展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学者。他认为,环境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自然界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门,即环境法不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础,人类享用自然环境条件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在人类社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会初期,由于生产力还不发达,人类的活动范围比较小,生产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作为-种法律权利,生活行为在自然界自净能力的允许范围内。这时期,环境自然环境权又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同时,既不稀缺,也没受到人类的威胁,人类的这种自然需求的权利在将环境权理解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没受到侵犯,无需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传统民商法只注重对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理论的一个特色。私人财产的保护,而环境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具有非稀缺性的他所主张的环境权包括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公共物品”,不能被私人占有,排他性利用。环境权作为一种法和人类环境权,甚至还主张自然体的权利。定权利自然无从谈起。吕忠梅教授对于环境权的基本学术立场,在于其- -贯坚持随着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规的环境权的私法化主张。外,她还力图构架物权法生态化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作为“副产品”的环境问题也威胁到地球生方案,将环境的生态利益纳人到传统民法的保护范围。她认为,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自身的发展。人类对自然价值的认识也开如果不实现公民环境权的私法化,则“仍然无法解决公民在传始改变,环境资源不仅仅具有经济价值,对人类而言,生态价值统民法原则下不得对与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的问题,公民的更重要。环境资源逐渐成为稀缺资源,环境权作为一种随着社会环境权益损害仍然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只有在将环境权确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也逐渐得到道德和法律的认可。立为一项宪法权利的同时,肯定它的私权性质,使其能够得到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法律权利,主要是20世纪六七十年民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才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她认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1960 年,联邦德国为,公民环境权的私法化,是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它-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直接进人私法系统,通过限制传统民法上的绝对所有权,实现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环境法律的价值平等;另-方面,它要通过特别法的形式,确立对环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把环境权加人欧洲人权清单的多次讨论,境权的不法侵害标准和救济措施,实现对环境权的实体保护,环境问题也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72 年,人类环实现环境权的多元价值”。境宜言>提出,在“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着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对环境权理论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另- -位环境法学者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是陈泉生教授。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随后在产生的。由于传统民事权利的设计缺陷,传统侵权法的先天不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1993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都再足以及传统宪法基本权利的设定不足,已无法适应环境保护的次提起公民环境权,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已为国际社会所需要,而对其改造,又恐破坏其原有体系的严谨,因此必须突破普遍接受。传统法律的樊篱,另辟蹊径,创设环境权以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国内法中,到1995年,约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组织法境的关系。因此,她将环境权暨设于整个可持续发展法律的重中已包括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定条款;有越来越多的国心位置。她认为可持续发展法律从横向上看包括了公法、私法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正在将环境和社会"中国煤化工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权或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纳人宪法。在立法的同社会关飞系。 可持续发展法律时,也有一些国家通过环境权立法赋予国民获得环境诉讼主体的价值YHc N M H G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资格,建立环境权诉讼程序,并开始了环境权司法审判实践。展,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由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国内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始于1982年蔡守秋教授在对自由推移和由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分方数据值的承认拓展。(三)环境杈内容通过分析以上代表性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我们在构建关于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我国环境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环境权理论体系方面还存在- -些困惑:环境权性质的争议、权点,但多侧重于实体权利的研究而对程序性权利则重视不够。利主体范围的不确定、权利内容的模糊和互相冲突、权利客体针对环境 权的具体内容,多以环境要素的不同为标准,构建各的不确定等。理论上的争议和不完善直接影响到环境权成为法种具体的环境权,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日照权等。定权利的可能性。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法律程序是实现实面对环境权理论的争议和困感,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是制度设计的基石。在较为深人的思考:环境法领域,关于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并不是很缺乏,但在实(一)环境权性质践中,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情况日益增多,这其中- -个重要原关于环境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定因是我们缺乏相应的配套程序规定。在缺乏实体权利的情况论,主要有人权说、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三种。环境权包括经济下,健全的程序同样能起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效果。环境权性权利和生态性权利,其中经济性权利是- -种财产性权利,但是一个权利体系,由于实际条件限制,实体性权利的构建并不生态性权利则不具有传统财产权的特性.环境权包括财产权的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实体权利缺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内容,但是却不能把其性质定位财产权。日本部分学者把环境设立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赋予公民及时获得国家环境管理信权界定为人格权。虽然环境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身心息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和参与环境决策程健康,但对环境权的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对人格权的侵害也可序的权利,以弥补实体性环境权的不足,待到条件成熟,再设立能仅损害了环境的生态功能。虽然环境权和人格权联系紧密,相应的实体性权利。 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的主要内容即包括并且二者部分内容重合,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将环境权归为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事务参与权。人格权。(四)环境与环境权客体笔者赞成环境权是一种人权,但有别于传统人权,而是一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是指环境,是指影响种新型人权、复合型权利。环境权将人权和环境保护的目标结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合起来,寻求在现存生态系统条件下人类生存质量的最优化。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大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传统人权关心的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 下保护个人的生存和发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展,环境权则是通过平衡代际之间需求和环境能力从全球的角环境权是指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度保护生命。环境保护和人类的当前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因义务。作为权利客体的“环境”必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并不是此发展出环境权来平衡代际之间的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另抽象的、泛化的。环境要素要想成为环境权客体要满足以下几外,由于环境要索复杂性也使环境权有复合性。环境要素既具个条件:首先,环境要素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权有经济功能又具有生态功能,使得环境权兼有财产权、人身权利客体是主体实现利益的物质基础,如果这个客体是主体不能及其他生态性权利的某些性质和内容。同时,环境权的复合性控制的物,权利的实现则无从谈起。其次,环境要素能够特定还表现在它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复合体。环境权的产生来自于化。如果环境要素不能特定化,则权利主体无从对其进行控制,私法秩序对环境保护的无功能,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干预设定权利义务,因而也就不能作为环境权的客体。最后,环境要有害环境的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素必须是种“法律之物”。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必须是法律所(二)环境权主体规定或认可的。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存在环境权主体泛化倾向,认为环境由此看来,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并不完全权主体包括国家公民、法人,甚至人类,更甚者还有自然体。权适合环境权的需要,其中- -些天然环境要素,如空气、阳光等,利主体的泛化直接影响到权利内容的泛化,环境权成了囊括现并不能为人所控制或部分控制,也不能特定化。同时,我们也要行法律中涉及环境要素的各种法律权利以及法律义务,环境权看到,环境权客体范围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扩大的。几乎成了- -项无所不在的权利。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参考文献]国家。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公民理所应当地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之- -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1.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0生产和其他活动的时候,应享有对良好环境的无害使用,享受2.王蓉.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0.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3):5 -18.清沽适宜的生产劳动环境等权利,这也决定了它应该成为环境3.王群论环境权的性质D学术交流2007(4):53-55.权的主体之- -。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4.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作为一个管理者,更多地履行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为全救育出版社2004.中国煤化工体公民及后代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此处国家的环境权更多地[作者筒TMHCN M H G,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体现为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由于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在现法学系,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政策与法律。.实生活中,国家环境权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政府的权利,而这个政府往往也具体化为各级人民政府。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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