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三个煤制气项目环评获批-苏新煤制气项目终获环评批复

2016-04-29 11:52:08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煤化工网人评论

A-A+

 QQ截图20160429114611.jpg

于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40亿标准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40亿Nm3/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苏和报〔2015〕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丰工业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碎煤加压气化、粉煤加压气化、甲烷化等技术,生产40亿标准立方米/年合成天然气。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碎煤气化、粉煤气化、净化、甲烷化、煤气水分离、酚氨回收、硫回收空分、备煤等装置。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罐区、圆形料场、灰库、脱盐水站、循环水场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蒸发结晶装置、废气处理装置、火炬、危废暂存间等。项目主要产品为合成天然气40亿标准立方米/年,以及中油、焦油、石脑油、硫铵、液氨、硫磺、粗酚等副产品。

  该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在保障煤质稳定、生产工艺运行稳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的依托周边油田研究二氧化碳驱油和封存的技术可行性作为环保示范任务,并将研究成果报送我部。

  备煤系统含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除尘效率大于99.9%,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

  碎煤气化煤锁泄压引射气除尘后送气化火炬处理后排放。碎煤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热氧化工艺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高空排放。

  粉煤气化泄压排放气经水洗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高空排放。粉煤低温甲醇洗尾气经洗涤,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高空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二级CLAUS+SCOT加氢还原”工艺制硫,焚烧烟气采用氨法脱硫工艺处理,总硫回收率应达到99.9%,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布袋除尘+氨法脱硫”工艺处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去除率应分别达到 99.5%、96%和81%,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浓度限值,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后高空排放。

  装置区采用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管控措施。甲醇、石脑油采用内浮顶罐贮存。焦油、中油、粗酚等采用氮封拱顶罐贮存,废气经收集送装卸区油气回收设施含烃废气处理装置,采用“冷凝+膜分离+吸附”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粗酚装卸区和罐区设置含酚废气处理装置,采用“碱洗+吸附”工艺,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密闭收集,采用生物除臭、光催化氧化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事故池和污水暂存池全部加盖,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认真落实固体物料储运系统、储煤区、灰渣场等区域和环节的废气排放控制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分质回用。后期雨水通过雨水外排管线排至和丰工业园区清净废水处理系统。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的碎煤加压高酚氨废水处理、回用及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作为环保示范任务。

  碎煤气化废水和变换废水经煤气水分离、酚氨回收后,与预处理后的粉煤气化、低温甲醇洗、硫回收、生化污水回用水处理系统超滤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一并送污水处理站,采用“气浮+三级生化+混凝沉淀+臭氧氧化”工艺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送回用水处理系统,主要采用“预处理+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反渗透浓水送膜浓缩装置,采用“离子交换+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高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采用“四效蒸发+两效结晶”工艺处理,结晶混盐和干化后的结晶母液送园区危废综合处置中心刚性填埋。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罐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严格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浓盐水暂存池和厂内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渗。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装置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情况,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定期监测,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布设检漏系统。加强地下水监控,严防地下水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废保护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结晶母液、结晶混盐依托危废处置中心分别处置,其中结晶混盐和干化后的结晶母液刚性填埋,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回用水站化学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或资源化利用措施,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三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一般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部分送周边水泥厂和建材厂综合利用,其余送园区渣场填埋处置。项目依托的危废处置中心、渣场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原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的三级防控系统,确保未经处理的废水和事故污水不外排。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园区、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处理。应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氨逃逸。

  非正常工况下,废水暂存于足够容积的煤气水储罐、污水暂存池及浓盐水暂存池。暂存池内污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必要时采取限产、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包括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该项目属于和丰工业园区龙头项目,将带动园区及周边区域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应配合塔城地区行署根据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统筹规划水资源分配,进一步优化调整区域发展规划,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园区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加快园区配套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配合和丰工业园区建立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塔城地区行署,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印发
 

 

  • 0
  • 0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微信公众号

中国煤化工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