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发展 > 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 加大对“走出去”的政策支持

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 加大对“走出去”的政策支持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中国煤炭企业在应对国内外竞争压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发展机遇。近年来,一些优强中国煤炭企业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需要,以及保障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纷纷“走出去”探索国际化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发展道路,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对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开发海外资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相对煤炭企业海外开发的实际需要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我国对企业“走出去”有关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的建设尚有差距。

一 正确认识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意义

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是实现我国新时期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的需要,对于保障我国煤炭供应安全,建立国际战略储备体系,促进中国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煤炭企业水平,以及提升煤炭企业的国际化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施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我国煤炭企业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连同国内的众多相关企业一起“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让更多的外汇合理流向国外,将抑制国际收支顺差和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优化国际收支结构,减少外汇储备形成的巨大压力,从而减少通胀的形成通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有利于保障我国煤炭供应安全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格局不会发生根本变化。通过煤炭企业“走出去”,可以逐渐提高煤炭资源的储采比,避免煤炭危机在国内上演。通过“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增加煤炭资源的进口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可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安全保证程度。通过实施国外煤炭资源开发战略,可以延伸我国煤炭资源供应链,巩固国家能源安全体系,缓解我国的资源紧张形势。

(三)有利于促进中国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的同时,国内煤炭资源过度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压力也日益突出。从全球资源战略的高度,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建设稳定供矿基地,是保证我国21世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中国境内煤炭资源开发空间的缩小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煤炭企业必须实施国外煤炭资源开发战略,通过国际调配和煤炭贸易满足我国对优质煤种的需求,与跨国大型煤炭开发集团合作,实现煤炭开采业务向下游煤化工产业拓展,延伸产业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有利于提升中国煤炭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煤炭企业通过“走出去”,开展跨国兼并和收购,有利于获取被收购公司的人才、技术和专业经验,突破各种限制与壁垒,拓展市场范围,发挥协同作用和实现规模效应,提高国际竞争力。通过国际市场求生存、谋发展、开展兼并和收购,有利于培育我国自己的跨国矿业公司,做强做大煤炭企业,是提高煤炭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必由之路。同时,煤炭企业“走出去”将带动我国适用技术和设备的出口,促进煤矿装备制造业的国际化进程。

二 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做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煤炭企业开始以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等形式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进入21世纪,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领域日益拓展,包括在国外投资兴建煤矿、转让技术、出口设备、资源勘探、工程承包与劳务输出等。

(一)依靠核心技术

中国煤炭企业在引进国外装备与技术的基础上,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原则,以技术研发体系为依托,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大研发力度,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煤炭产业进步有重要影响的核心技术和装备,从而具备了输出技术和装备的实力。兖矿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和郑煤机集团是这方面业绩比较突出的企业。

1.兖矿集团综采放顶煤技术和两柱式综采放顶煤液压支架技术输出

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国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综合机械化采煤装备的采高一般在3米以下,对超过这个高度的厚煤层需分层开采,单产水平难以突破,而且生产系统复杂。兖矿集团经过技术攻关,研究出规模化生产的综采放顶煤技术。此项技术的最大特点是将原来需要多次采出的厚煤层一次全部采出,将矿山压力变成动力,简化了生产系统和生产环节,大幅度降低了生产成本,综采面单产已从最初的不足0.6百万吨突破6百万吨,并且在安全、效益和资源回收率上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此项技术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澳大利亚等重要煤炭生产国注册了专利。2004年10月21日,兖矿集团与英美资源公司签订综采放顶煤技术输出协议,这是中国煤炭企业向跨国煤炭公司输出先进技术的第一个协议,说明中国煤炭开采技术已经位于国际领先水平。

同年,兖矿集团在澳大利亚成功地收购了澳思达煤矿,并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领先世界先进水平3~5年的综采放顶煤技术应用于澳思达煤矿的开采,得到了澳大利亚方面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并由此连续多年被澳大利亚评为最安全矿井,这都标志着兖矿集团的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进一步转化。此后兖矿集团以此次收购为契机,以技术创新为先导,开展了菲利克斯及后续的煤矿项目收购。

此外,兖矿集团为解决四柱式放顶煤液压支架与电液控制系统配套适应性差、不利于自动化控制的问题,经过三年分析、计算机模拟、工业性试验和现场实测,创造性地开发出“两柱掩护式综采放顶煤液压支架”。2006年5月1日,兖矿集团与德国鲁尔工业集团DBT公司签订“两柱式综采放顶煤液压支架”技术专利转让使用合同。

2.中煤能源集团装备公司成套设备出口

中煤能源集团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综采成套设备供应商。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30多年来,中煤装备公司开拓境外市场取得较好业绩,从承担向第三世界国家煤炭企业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项目建设的援助开始,到向俄罗斯、土耳其、印度、澳大利亚、越南、美国市场出口综采成套设备、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液压支架及工业链条等产品,帮助印度煤矿解决浅薄顶板条件下采用综采设备及开采工艺的难题,成功向俄罗斯高瓦斯矿井出口放顶煤综采设备和防灭火设备和技术等,在国际煤机市场创立了CME品牌。

3.郑煤机集团液压支架稳销俄罗斯市场

经过多年的发展,郑煤机集团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全面打破了世界煤机巨头如美国比塞洛斯、久益公司对中国高端煤矿综采装备市场的垄断。郑煤机自2004年研制出第一套高端液压支架以来,已开始向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出口成套综采设备。由于设备性价比较高、使用情况良好,随后每年与俄罗斯均有煤机产品合同签订,俄罗斯已经成为郑煤机集团最稳定的国际市场。与此同时,郑煤机集团还积极开拓印度、土耳其等国市场,并已有所收获,特别是高端综采液压支架的技术优势使其在国际市场占据了稳定的份额。

(二)海外投资开发煤矿

伴随着多年高强度的开采,中国煤炭资源日益减少,大多传统产煤省面临着资源枯竭等问题。本着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国煤炭企业于2003年开始在境外投资开发煤矿。中国最早的也是最成功的在境外投资建矿的煤炭企业是兖矿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开滦集团等也在境外开始投资煤矿。

2004年兖矿集团全资收购澳大利亚澳思达煤矿。此前澳思达煤矿曾九易其主,最后被迫关闭。兖矿集团在收购澳思达煤矿后,凭借先进的煤炭开采技术和不断创新的管理理念,使该矿在2008年度赢利高达1亿澳元。2009年年底,澳思达煤矿实现的现金流已与投入基本持平,相当于收回全部投资,并连续5年被评为新南威尔士州安全状况最好的煤矿。2009年12月,兖州煤业成功并购澳大利亚菲利克斯资源公司。菲利克斯公司的煤炭资产包括4个运营中的煤矿、2个开发中的煤矿以及3个煤炭勘探项目。除上述煤炭资产外,菲利克斯公司还持有纽卡斯尔港煤炭基础设施集团(NCIG)的部分股权和超洁净煤技术的专利资产。经国际投资银行评估,菲利克斯公司价值达到50多亿澳元,2年时间增值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在成功并购菲利克斯后,兖矿集团相继收购了澳大利亚新泰克资源公司和普瑞马煤矿公司等。目前兖煤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拥有澳思达煤矿、艾诗顿煤矿、坎贝唐斯煤矿、莫拉本煤矿、普力马煤矿和雅若碧煤矿等生产矿井,持有哈利布兰特、雅典娜和维尔皮娜等勘探项目,并在纽卡斯尔港口占有一定的股份。2012年兖煤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共产煤2646万吨,成为中国最大的海外煤炭企业。

神华集团在印度尼西亚建设了1座年产煤炭150万吨的露天煤矿,2011年3月开始投产;2011年1月,神华/三井联合体(非法律约束)向蒙古国递交了TT矿区的投标文件,7月蒙古政府同意在中美俄蒙四方联合体中,给予神华集团40%的股权。但9月蒙古政府谈判小组正式通知投资方,驳回了政府工作组提交的西区块投资开发协议草案。目前神华正参加新一轮的投标工作。

2009年12月21日,开滦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加拿大中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成为集团公司的境外投资平台。2010年8月,开滦股份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加拿大德华国际矿业集团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加拿大墨玉河北部煤田(即布尔默斯煤田),开展加拿大的煤田投资开发工作。

(三)煤炭资源勘探国际合作

资源勘探也是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煤炭企业在国际煤炭资源勘探市场上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澳大利亚哥伦布拉勘探许可区勘探项目是中煤集团首个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目前已正式进入项目施工阶段。哥伦布拉项目为中煤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都市煤炭公司(Metro Coal Ltd.)采用非公司制契约式合作方式(CJV)共同勘探开发的煤炭资源类项目,已开始勘探钻孔施工。截至2011年11月,已完成36个勘探钻孔,探明储量约为1.297Gt(十亿吨)。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在立足国内的基础上,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寻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在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日本、荷兰、印度尼西亚、蒙古,以及非洲、中东等国家和地区,承担了大批资源勘探国际工程项目,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凭借在煤炭资源勘探领域的先进技术以及从美国和意大利引进的钻机,成功进入澳大利亚煤炭资源勘察市场,对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加利利盆地龙腾勘察区进行煤炭地质勘察;并在澳大利亚申请设立公司,为进一步实施地质总局“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对拓展国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工程承包与劳务输出

20世纪90年代初,部分中国煤炭企业面临产业结构单一、矿井走向衰老、资源面临枯竭、下岗工人无法安置的严峻形势。到国外承揽国际工程项目、带动富余劳动力就业成为当时煤炭企业的一个发展方向,同时随着项目范围的扩展和质量的提升,提高并树立了中国煤炭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良好形象,为今后进一步走向国际打下了基础。

中煤集团近年来先后承担10余项国际工程施工,包括印度Kulti和Sitarampur两个煤矿项目,签订了Kulti煤矿项目总承包合作意向;签约和施工越南河林煤矿、土耳其卡拉洞风井、库兹鲁煤矿井筒修复及延深工程3项国际工程项目,签约伊朗帕瓦德4#井、IMPASCO公司施工承包2项工程,5项工程合同额9000多万美元,并得到了充分肯定。

2004年5月,兖矿集团承包委内瑞拉241.55公里的铁路建设项目,2008年11月竣工。这项中委两国领导人洽谈签订,又在委内瑞拉政治局势动荡期间完成施工的项目,其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使得兖矿集团在国际上拥有了更高的知名度。

徐矿集团在1998年4月至2000年期间,派遣35人在印度东南煤炭公司牛空达矿和拉金达矿承揽生产运营,提前合同约定30天完成任务,使该矿最高日产量达到6500吨,创造了最高日产量纪录,得到了印度方面的一致好评;2005年徐矿集团与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孟加拉国巴拉普库利亚煤矿生产经营;2011年徐矿集团又与中煤组成联合体,承包印度江基拉煤矿项目中标,标志着徐矿集团继孟加拉巴拉普库利亚煤矿承包项目以后的又一个里程碑;了解到徐矿集团在孟加拉国承包生产取得的良好业绩后,印度尼西亚等国企业主动与徐矿进行承包生产、矿井管理等项目合作。

三 政府支持煤炭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

为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范企业海外投资制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走出去”健康发展,经过八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修改完善现有法律,废止与当前国情不相符的法律,试点试验探索建立新的法律,初步建成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主审批投资项目,以商务部进行投资资质认定,多家国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以开发备案和保险制度预防潜在投资风险的一系列促进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体系。下面将中国对境外投资影响较大的法律划分为四大类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简要分析。

(一)审批流程类

在中国煤炭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涉及最多的两方面审批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商务部审批企业境外投资并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1.审批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国家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审批流程经过几度修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简化了审批流程和手续,近些年依据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不断放宽审批金额。依投资种类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将审批流程分为三大类:① 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投资和1000万美元以下普通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即可。② 3000万到3亿美元资源类投资和1000万到1亿美元普通投资,需要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登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完成审批流程。③ 3亿美元以上资源投资和1亿美元以上普通投资,由于资金较大必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2.审批《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获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创办海外公司和办事处的第一步。其将中国企业分为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依据企业性质和投资性质审批流程不尽相同。

一般类的投资和开办企业,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国家商务部核准即可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中央企业进行如下几类投资: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须征求目标国境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再报商务部核准,才能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所需时间最多30个工作日。地方企业在进行以上几类投资时要先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能报国家商务部核准,所需时间最多40个工作日。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二)资质管理类

中国为确保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和管理,对企业进行对外劳务输出、工程承包均有明确的资格限制,主要由国家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中国对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工程建设类单位拥有甲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注册资本;非工程建设单位要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3年内的项目额和出口业绩有明确要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还要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有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境外安全防范人员,公司要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还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办理申请手续要先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报国家商务部。对于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中国认定具有海外承包项目的企业资质审查极为严格,有效地保障了项目的顺利进行,避免了因项目质量产生的国际纠纷和矛盾,在国际上确立了中国良好的形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中国要求企业进行劳务输出,需要企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或委托有《资格证书》的企业输出劳务。在申领《资格证书》的同时,要求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银行出具的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的有效证明。同时,对申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就公司规模、注册资本等有明确的要求。

在企业无力支付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人员须即刻回国而发生的遣返费用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方可动用该企业的劳务合作备用金进行支付,进而可以有效保证应对突发情况下的人员回国及人身安全。

(三)鼓励优惠类

中国为促进企业境外开发,弥补国内资源的不足,联合许多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支持。

1.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重点支持:①能弥补国内短缺资源的资源开发项目,主要有油气、重要矿产资源、原材料、林业等;②以资源做还款担保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境外生产性项目;③境外资源收购、兼并和工程承包等能加快开拓和有效利用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项目;④关系到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的项目;⑤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品牌优势的实力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项目等。

2.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并给予信贷优惠利率支持。

3.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察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察开发矿产资源。风险勘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对矿产资源勘察项目,以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中方总投资的50%;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每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察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征集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信息,经审查后给予资金支持。

国家虽然提供了多种信贷支持,但鼓励煤炭资源的信贷额度相对较少。这是因为中国以往是煤炭净出口大国,境外开发煤炭资源不能弥补中国相对不足的资源,但近些年中国已成为煤炭净进口大国。

4.税收规范政策

2009~2011年,国家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抵免税收境外企业的资格,避免了企业的双重税收,也鼓励企业去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投资。

2011年5月国家发布《关于中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企业投资海外油气项目在税收抵免上更大的优惠条件。中国近年来已从煤炭净出口国转变为煤炭净进口国,2011年进口煤炭1.82亿吨,净进口1.68亿吨,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发展地位日益提高。企业投资海外煤炭项目应该享有同其他矿产投资项目一样的政策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2011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是关于境外企业税收的宏观意见和税收具体操作的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也制作了《“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的专栏。如何通过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海外投资,国家有关政策尚在酝酿当中。

(四)风险防范类

企业要赢利,就要有投资,投资必然伴随风险。如何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获取利润是企业的必然需求。我国现已建立了相应的保险制度,进行备案以避免行业竞争,提供投资相关信息,帮助企业降低风险。

1.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险种如下。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销等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该险种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和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避免巨额损失,提升信用等级,方便贸易融资,增加成交机会,拓宽信用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3)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是一种由国家直接出资经营或由国家授权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该险种一般通过向跨境投资者提供中长期政治风险保险及相关投资风险咨询服务,配合本国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提供风险保障,旨在支持和鼓励本国投资者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近年来,中国信保的投资保险业务在秉承国际化经营原则、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得到了迅猛发展。

2.网上备案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8月发布《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商合发〔2004〕408号),明确规定实行境外资源开发要进行网上备案。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http://fec.mofcom.gov.cn)上建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该系统的功能包括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的录入、提交、查询,以及工作进展与重要事项报备等。中国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察、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

这一措施有利于商务部在审批投资过程中,给企业提供意见参考,降低同一地区中国煤炭行业的内部竞争,更有利于规划煤炭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方向和地区。

(五)其他相关法律及服务

近些年,商务部连续提供《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及各国投资指南,倡导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等提供企业海外投资服务的机构。为国内煤炭企业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国主要产业发展目标、优先发展产业领域、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外资行业准入规定、主要进出口产品等基本情况。但涉及投资内容过于宽泛,针对煤炭企业境外资源开发的针对性不强,只能作为了解国家概况和人文风土情况的手段。同时,由于缺少煤炭行业专业性人才负责信息的搜集和整理,缺乏致力于境外煤炭开发的团队和平台,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的信息来源往往不是从官方渠道获得的。

中国每年对在境外投资的主体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为一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中国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和管理具有明确的规定,每年年初更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保证对进出口货物、技术的有效管理,促进贸易繁荣发展。

四 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建议

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为国家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为资源类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一)建立高层次境外投资领导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存在管理职能分立、审批烦琐、监管和政策性保护措施欠缺等问题。设立对本国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全过程服务、管理与监控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为此建议:由国务院牵头设立高层次的境外投资工作多部委联合协调机制,将分散在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相关业务职能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管理,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全面规划、协调、立法、服务与监督,进而加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统一协调,避免和解决境外投资的无序竞争;减少评估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有效预测和监管,有力地保障境外投资安全。

(二)完善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法律制度建设

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与推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与合作的政策,虽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过一系列规定,如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等,但相对滞后于企业“走出去”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法规及政策的通行做法,建议尽快制定一部“境外投资法”,以此作为统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我国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技术转让、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争议解决等做出法律规定,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三)为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性融资支持

境外矿产资源类开发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增加了企业的投资和运作风险,导致融资难度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配套服务尚不完善,融资担保也是困扰“走出去”企业的主要问题。借鉴资源紧缺国家为本国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优惠支持的具体做法,建议:一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可以多渠道使用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二是允许企业以境外资产抵押,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或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三是支持国内银行给予企业境外投资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企业在额度内直接向当地中资银行机构融资;四是鼓励我国银行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同时鼓励银行金融创新和参与企业境外投资。

(四)支持中国煤炭企业健全“走出去”的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煤炭工业“走出去”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政治、经济、资源等风险,政府应支持企业积极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管控体系,以应对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为此建议:一是建立国家级投资环境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国家外交和商业体系资源定期发布区域投资安全分析报告,对企业投资进行风险提示和预控;二是煤炭工业协会应发挥行业服务作用,为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提供产业投资风险评估和信息服务;三是政府应鼓励“走出去”企业科学构建风险管理体系,并给予科学指导和培训支持,要求企业针对海外投资中可能发生的战略、投资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建立甄别和预控管理机制,建立完备的覆盖生产、销售、研发、投融资等全方位的风险管理责任体系,以及风险处理管理机制,使企业通过及时获取信息和预测风险,把握住防范风险的最佳时机,以保障企业在国外健康持续发展。

(五)为中国煤炭企业“走出去”设立有关保险

在国外资源开发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中,仅凭企业自身的能力难以长期抵御各类风险,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险体系。目前,我国只有出口信用保险,尚未设立矿产企业国外投资保险,保险体系相对滞后于企业“走出去”发展实践,国外的保险服务又难以满足我国煤炭企业的需要。建议:第一,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作用,增加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保险险别,扩大保险规模,增加险种,拓展担保范围。第二,进一步增加国外投资保险险别,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商业保险实行“企业跟随”战略,建立国外投资保险公司,将国内保险业务扩展到国外投资企业,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完善“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第三,充分发挥国家多边缔约功能。中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该机构可向跨国直接投资者承保外汇冻结险、资产征用险、合同中止险、武装冲突和市民暴动险等,应加强宣传和培训,使企业充分认识和使用。

(六)为企业国外开发人员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近年来,由于战争、政局变动、恐怖袭击、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我国企业境外开发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国虽已出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但由于内容实际可执行性不强,较难具体落实。建议:一是应进一步落实建立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二是明确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我国外交机构的信息渠道、境外指导和管理作用,利用我国外交机构体系加强对外交涉,维护我国境外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国家应该加强境外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分类管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强化企业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